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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新余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

  ㈠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分宜县、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渝水区所属乡(镇)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确定;

  ㈢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市城南警务局、城北警务局、袁河警务局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渝水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财政负担60%,渝水区财政负担40%;

  ㈣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级的要求发放,发放标准及时间每年在市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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