㈧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的重点食品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曝光、清除出市场并按规定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一查到底,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取缔。
㈨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探索定期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形成联合防假、失信曝光的机制;督促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建立起较为完备、规范的企业内部诚信经营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
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打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上季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及统计数据(季报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新余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要求,将本部门工作动态、抽验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