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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意见
(余府发〔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楼宇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高层建筑,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高层建筑为50米至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二、根据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高层建筑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集中布局:

  ㈠东西向城市主干道仙来大道、仰天岗东大道两侧和仰天岗西大道南侧;

  ㈡南北向城市主干道新欣南北大道、工业大道两侧;

  ㈢袁河、孔目江两侧;

  ㈣新余经济开发区;

  ㈤今后新规划的城市主干道两侧。

  近期重点建设高层建筑的区域范围为新欣南北大道、仰天岗东大道两侧、仰天岗西大道南侧和新余经济开发区。

  三、建设高层建筑享受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见附表)(略)。

  四、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批准建多层,且具备建高层建筑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求改建高层建筑的,经批准可改变用地条件,不再增加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高层建筑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20%时,可以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严格控制小规模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开发,禁止变相集资建房。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高层建筑,个人首付购房款超过20%时可办理按揭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住宅为30万元。

  八、个人购买高层住宅价格在3000元/m2以下的,按普通住宅标准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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