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供应关。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控制标准(详见附表),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按照不同行业的控制要求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7%,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
㈧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标准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预审通过后,应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㈨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按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合并计算。
㈩合理安排项目用地计划。对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或本区域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或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或项目已建成和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供地。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采取租(购买)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应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厂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