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余府发〔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㈠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在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
㈡实行用地“五统一”管理。工业项目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㈢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经省批准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建设。
㈣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非生产性用地规模,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对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工业区块集聚效应。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安排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㈤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㈥严格用地规模。所有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在开发区(园区)中脱离实际建设宽马路、大广场或“花园式”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