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请示的通知
(余府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动失效。
二○○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的请示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经济开发区自2001年11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举全市之力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战略推动下,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累计引进工业项目87个,合同资金86.63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30个,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11个,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工业项目43个,开发区正逐渐成为全市经济的增长点。随着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集聚效益、品牌效益的不断增强,目前区内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核准的13.33平方公里内工业用地已全部出让,包括高新大道以北在内的25平方公里内的工业用地也已出让,且开发区成立之初为引进项目,在土地出让和相关配套政策上相对宽松,给予了投资商较大优惠。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业园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拟逐步提高项目进区门槛,规范各项招商优惠政策,在投资上由过去“招商”向“选商”转变,现就进一步提高开发区招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1、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出让。(价格只含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规费,不含场地平整费、地表附着物拆迁费、报批规费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优惠,但最低不能低于2.5万元/亩。
3、科研、教育及其它社会事业用地最低地价不低于行政划拨价。
二、明确规定园区投入产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