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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㈢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㈣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化线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其他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等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线范围不得批准任何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㈤园林景观路不少于5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3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3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公开招投标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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