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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㈠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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