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三条 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六条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七条 鼓励市民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住房后,1年内再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购住房款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个人先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卖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超过原购房款的部分交纳契税。
第八条 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现有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