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药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
3.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同类货物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类项目规模标准达到《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8号)第
六条规定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四、凡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严格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补充并在市制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县(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