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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且项目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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