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办理限时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规定,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农民工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不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工回乡从事农村个体经纪活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费。
(二)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融资难问题。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贴息从就业资金中安排,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期限为1年。有条件的县要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参加全国大联行结算,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畅通的结算服务。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给予支持。省财政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市、县、区财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积极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和乡镇企业园区开辟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手中流转,解决规模经营的用地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一)积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农民工回乡创业社会服务体系,从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产权交易、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法律援助、纠纷处理等方面,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人性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