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要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理顺文化管理部门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形成精简、高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和统一协调的文化产业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增强文化企业发展活力。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以及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切实抓好西安、宝鸡、咸阳、延安等4个综合试点城市和省图书馆等10个试点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三、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17.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文化企业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践行者。要高度重视民营文化企业在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在发展民营文化企业中坚持“政治上放心、政策上放开、发展上放手”,对民营文化企业和国有文化单位要一视同仁,促进二者协调发展。
18.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编制我省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种类,以及审批机构、核准方式等行政许可项目向社会公布。
19.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组改制。民营文化企业可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重组。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民营文化企业公益性文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给予一定的扶助支持。
21.民营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资质认定、融资、财政扶持资金、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引进、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22.高度重视民营文化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民营文化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评选劳模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23.建立健全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实行财政、文化、税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商、文物、研究室等部门组成的民营文化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帮助民营文化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