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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0.鼓励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11.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注册组建文化企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13.发挥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聚集社会资本,支持动漫、电子、网络游戏业,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数字电视、音像制品业,演艺、会展业,文化旅游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省重大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精品工程建设。

  14.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政策。原创的影视、演艺、动漫等作品,获得国际电影节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以及国内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飞天奖、金鹰奖、文华奖、群星奖、梅花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或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型汇演活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奖励。获“国家图书奖”的出版单位,同样给予表彰奖励。

  动画影视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10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16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8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第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按5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5.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拓宽人才选拔途径,实施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人才战略,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大力培养和吸引经营管理人才、创作演艺人才和文化经纪人才等文化产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吸引和聘用海内外高级人才。鼓励支持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参与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积蓄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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