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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重点支持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区、西安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安临潼文化旅游产业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西部影视城及延安革命文化园区加快发展。鼓励支持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的产业项目在园区和基地落户,提高产业集聚和孵化功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3.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形成优势明显的产业体系。在项目立项、产品制作、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方面对优势特色品牌和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点资助扶持一批体现时代特色、反映陕西风貌、经济与社会效益俱佳的革命题材、历史题材和民俗题材的文化产品。创立一批戏曲精粹、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系列、文博会展、图书出版、影视制作等知名文化产业品牌,文化产品在国内外文化市场影响力明显提升;进一步加大文化对外合作交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在出入境手续、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协调帮助。

  二、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4.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

  5.支持鼓励文化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产业发展资金。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文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6.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7.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投资公司依法进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8.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地区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政府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9.加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2010年底以前,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项目(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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