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合理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比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岗职工收入之比要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所处行业地位严格控制在8-10倍以内,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不能超过在岗职工收入的3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要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工资分配应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经营者收入考核办法应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公开。
五、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
企业应健全工资分配民主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工参与度。企业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资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工资增长方案、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接受职工的监督。
要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陕人发〔2001〕44号)的规定以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陕劳社发〔2002〕99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实行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经营情况较好,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两年以上未安排增资的企业,或实行计件工资制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内容,将工资增长目标、工时标准、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中夜班津贴标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纳入协商范围,提高协商质量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加强对企业建立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落实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