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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综合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300元标准增加6个月过渡费。建设用地上各类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参照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标准执行。

  2被拆迁村民需另行征地集中安置的,集中安置点的土地平整及水电路配套方案经有关各方共同审定,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项目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物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工程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4项目建设需占用民航相关单位土地问题,由民航部门协调处理,地方政府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特殊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会同咸阳市政府、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整、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碴、粉煤灰等工业废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项目施工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施工造成道路及相关设施损毁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及时修复或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省机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咸阳市政府和渭城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由主管领导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项目如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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