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07〕121号)
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特别是《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
(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