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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景区内的特种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四)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五)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并全面维护;
  (六)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景区内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消毒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公共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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