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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九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门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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