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主持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工作人员规范操作;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第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