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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0日)废止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旅发[2007]156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等级旅游景区:
  为了加强对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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