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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区(点)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一)以明确的方式设立明显的游览区域界限标志及必要的越界警示告示;
  (二)在山石易松动的区域和险路、险滩、险段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牢固的护栏、护网等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维护疏导;
  (三)制高点应设立了望塔;
  (四)洞内照明设备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并配置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天然水域开设游泳区或者水上娱乐项目,应当划定明确的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规模配备救护人员和救生设备;
  (六)游览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消防出口及其周围应当保持畅通无阻;防火区、禁烟区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高大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装置,文物、古建筑应当列为重点防火对象;
  (七)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危险区域,不得接待旅游者;
  (八)不超过核定的接待容量接待旅游者。
  第七条 旅游区(点)应当提供如下安全服务:
  (一)入口处设置安全须知,各类引导标志位置合理;
  (二)根据接待规模设置医疗救护机构和人员,并制定应急救护措施;
  (三)设置能够覆盖整个游览区域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
  (四)停车场有专人疏导车辆;通往旅游区(点)的临近主要道路和旅游区(点)内能够通行机动车的区域,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 在旅游区(点)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游乐场等机电游乐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所选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应当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国家和本市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许可证;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程;
  (三)根据项目的需要,设置双路供电设施;
  (四)明示操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示旅游者项目的危险性及不宜参与的人群范围和情形;
  (五)配备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协助旅游者做好操作前的各项准备;
  (六)有专门人员对项目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转;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处设置人工岗,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前款所称特种旅游项目,包括蹦极、速降、飘伞、攀岩、滑道、滑沙、跑马、赛车、游艇、摩托艇、漂流等带有一定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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