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5日)废止北京市旅游区(点)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1999年11月1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
第三条 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保证旅游者的游览安全。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旅游区(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规模,设立专职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措施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落实治安、消防、交通等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岗前和在岗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六条 旅游区(点)应当符合以下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