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采矿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又称出让人)在其法定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出让人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投标人参加采矿权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各辖市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