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建材〔2007〕972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及《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6】143号)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的要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管理,现将我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2005年9月1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及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请在北京建设网下载:www.bjjs.gov.cn)。
《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管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