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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7〕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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