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0.5%,最多不超过25%。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村干部第一次参保时,缴费年限距领取养老金时间不足15年的,可以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村干部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于中断缴费等原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自愿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村干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养老金待遇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停发养老金。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退回继承人,并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
第十五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现行的有关转移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征缴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