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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政策、《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4]2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在劳动年龄段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对现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干部)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市)视本级财力情况,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任职一届以上的其他领导成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地方财政、村集体经济和村干部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自愿参加,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村集体、个人合理负担,以支定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三区由银川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组织实施,两县一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中有关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村干部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的18%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区县(市)财政负担8%,村集体负担2%。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村干部所在乡、镇负担。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控制在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以内,不得低于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费在年度内可一次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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