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现场电工要加强日常对用电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对漏电开关要定期进行检测。
四、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力度,并严格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因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6个月:
1、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的;
2、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
3、独自的配电系统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或没有实行三级配电、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
4、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的。
(二)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1年,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6个月。
(三)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一般事故的,吊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年。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同时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被停止执业资格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并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停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发生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停工3天整改;
2、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要暂扣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15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15天至30天。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起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12个月内发生第二起一般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