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每个采暖期采暖费中提取供热保障统筹金,由供热单位按月交至供热保障统筹金专户,采暖期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
本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统一归集、统一使用。第(四)项资金统一归集后核算到每一个热源点,本金滚存,利息互助。
第七条 内部供热单位(包含供热企业和未向社会供暖的机关、学校、医院、铁路、厂矿、部队等自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其供热面积和物价部门制定的热价标准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标准提取供热保障统筹金。
第八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等热用户采暖费的补贴;
(二)用于供热旧系统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补助资金和燃料结构调整及拆除小锅炉纳入集中供热的补助资金;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从采暖费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专款用于室内立管、地沟底管、室外管网等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补贴。
(四)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归集的供热保障统筹金中的第(一)、(二)、(三)项之和的3%用于供热管理。
(五)用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供热保障事项。
第九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等热用户采暖费的补贴:
1、供热单位于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将低保户等热用户减免采暖费的审批表,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2、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供热保障统筹金。
3、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的采暖费减免审批表向各供热单位支付补贴资金。
(二)供热旧系统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燃料结构调整及拆除小锅炉纳入集中供热的补助资金:
1、各供热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供热系统改造计划及工程概算报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2、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下达改造计划;
3、改造工程经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预决算审核机构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