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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5〕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建立供热保障统筹金的批复》,为加强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保证居民正常采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使用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五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的来源

  (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50万元;

  (二)每年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5%;

  (三)从供热增容费中按房屋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0元(使用清洁能源的按5元提取);

  (四)从每个采暖期应收采暖费中提取5%。

  第六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按以下方式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安排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市财政按预算进度拨付、使用;

  (二)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使用;

  (三)从供热增容费中按房屋入网建筑面积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热入网协议后交存至供热保障统筹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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