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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主要是对第一建议人和第一提案人),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和提案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邀请建议人和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

第五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区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完成本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并协助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其中,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件数(含主办、协办)达到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拟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沟通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贻误工作的;

  (四)遗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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