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的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l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各1份。
(三)自治区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委2份、市政府办公厅2份。
(五)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2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1份,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进行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单位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委和市政府办公厅,并向领衔提出建议的第一建议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当年8月底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8月底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