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或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与请示。
第十三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二)应该解决但因当前条件不具备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者公开后有可能使建议人、提案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答复文件第一页的右上角按如下要求标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用“A”标注;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用“B”标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用“C”标注;
(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用“D”标注。
第十六条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自治区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