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考核。
第二章 接办
第六条 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交办给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并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以书面通知或以召开办理工作会议的形式交办;条件成熟后,也可以通过银川市电子政务网进行交办。
交办通知应当列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办理要求、答复时限等内容。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原则上由一个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协调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需退办和协办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银川市电子政务网)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其中,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将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承办单位退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件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银川市电子政务网)再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