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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5〕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做好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和转作建议办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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