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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办理备案和核准工作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以备案、核准的名义变相审批或收取费用。要加强对备案和核准项目的跟踪服务,并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其他负有行业准入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核准项目的申报资料,切实履行项目建设条件预审工作职责。

  (七)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和审批权。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环节。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阶段审批报告,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的预审或审查意见。市发改委通过审核、复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会签、审定等审查步骤决定是否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3、坚持和完善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对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专家评议制度,经充分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公示的,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公示。

  4、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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