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类。电网工程:220千伏以下等级的电网工程,跨县、区的由市发改委核准;不跨县、区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核准。
交通运输类。公路:不跨县区和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协调建设条件的县、乡公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核准;跨越市辖区的公路由市发改委核准。
原材料类。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核准。
城建类。城市给排水:银川市区(含兴庆、金凤、西夏区、开发区)给排水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不与市区连网的给排水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银川市区(含兴庆、金凤、西夏区、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协调建设条件的城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核准。
社会事业类。《核准目录》规定由国务院、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需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建设条件的教育、卫生、文化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要求,并不需要市级平衡建设条件的教育、卫生、文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核准。
⑵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核准(其中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核准);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自治区级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权。
《核准目录》如有调整变化,市发改委根据自治区通知及时调整核准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服务监管。各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备案和核准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和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备案和核准文件抄送市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备案和核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权限核准、备案及不符合核准、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市发改委可依法撤销其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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