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主要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属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有效,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备案。项目单位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到土地、环保、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备案后,如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发生变化,原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受理项目备案事项,负责对本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规范政府核准制
1、项目核准的范围和要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属于我市市级核准权限及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中,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含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经委核准;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局进行核准管理。实行政府核准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只签发政府核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局对受理的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对超出本级核准权限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手续。具体核准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核准管理权限。按照《核准目录》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核准管理权限为:
⑴内资项目核准。
农林水利类。不跨市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水事工程中,属需要市政府协调的跨市县和本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其他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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