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协调。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法制办、政务大厅等部门对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同时,协调各方面力量,特别要注重发挥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要把开展效能监察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纠建并举。在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帮助行政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投诉举报以及过错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范围和内容
围绕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以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突出对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对国土资源、发改委、商务、建设、教育、农牧、公安、卫生、交通、水务、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许可文件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在进一步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的基础上,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均应予以取消或调整;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及时移交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作为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予以保留的,应当加以规范;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设立、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依法确立实施主体,认真履行许可职责。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并确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职责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要督促法定机关认真履行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