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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三、切实履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职责
  本市成立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吉林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银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处置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市金融办负责本市有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会商、处置机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基本特征和处置工作政策界限,加强监测,提早发现,密切配合,周密调查,迅速认定,果断处置,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管理职责,将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查防并举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建立起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体系。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监控可疑资金流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四、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凡涉及以下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等。严禁以代管、代租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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