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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政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以提供种苗、商品销售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支付回报等。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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