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标准。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等,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且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三)市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四)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与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建立“乡村医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可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依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者,按照执业年限对应的趸缴数额,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继续收缴在岗乡村医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岗乡村医生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一)分类管理,分项补助。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由乡镇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乡村医生的费用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畴,聘用费用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及区县财政预算,市及区县政府各承担50%。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