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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中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主力军,为乡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和保持队伍稳定,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计地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卫生机构岗位职责相适应,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补助、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区县实施”的原则,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全市确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趸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县可自行确定趸缴补助标准和制定续缴具体办法。

  (一)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范围。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颁发的《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和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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