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安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并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区居民公示。市区内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还要将经认定公示的零就业家庭情况及其就业动态及时录入“安阳市再就业服务系统”。
实行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个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援助。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