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2〕3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局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