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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2〕38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局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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