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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提请竣工验收的汽车客运站项目,应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由市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功能,审查有关资料;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五)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交接证书。
  第十七条 站级验收是对汽车客运站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站级和收费标准。竣工验收与站级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由省级运管机构负责,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站级验收时,会同物价部门同步核定站级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站级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汽车客运站占地面积、站房面积、功能设置、设施设备等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二)应符合《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体系》的要求;
  (三)应满足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经营条件;
  (四)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站级验收合格,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客运站经营申请,经所在地运管机构许可,有权部门批准相应站级收费标准后,方可从事汽车客运站经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建成使用后,未经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汽车客运站的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权属。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交通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该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停止或暂缓安排汽车客运站建设新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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