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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4.4 当事件渔业船舶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 新闻发布
  根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 保险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调查报告
  5.3.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5.3.2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如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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