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核实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或滩涂运输工具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1.2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1.3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或遇险人员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1.4 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失踪),或危及100人(含10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失踪),或危及50-99人(含50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失踪),或危及10-49人(含10人)生命安全。